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有关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04浏览次数:524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7〕21号

 

 


 

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

(一)细化预算资金性质。为全面掌握预算执行进度,方便各预算单位填报政府采购情况决算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内预算资金性质按照资金来源,调整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自筹五类。

(二)取消预算内要素变更申请。除申请二级采购品目间变更、进口产品采购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可在完善政府采购建议书时直接变更预算内各要素,不再单独提报政府采购预算变更申请。

(三)预算内要素变更流程。对二级采购品目间变更的,由预算单位在管理系统“指标变更”模块中提出申请。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如使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单位在管理系统“公文流转”模块中提出申请;如使用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可在管理系统“指标细化”模块中直接选择《进口产品目录》内对应品目;《进口产品目录》内没有的,应在管理系统“公文流转”模块中提出申请。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公文流转”模块中提出申请。

(四)车辆保险定点采购。为有效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年将“车辆保险”相关预算指标全部导入管理系统实施直接支付,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定点采购相关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二、关于政府采购建议书

(一)备案管理。取消政府采购建议书审核,全部实行系统自动备案管理。预算单位在管理系统“建议书录入”环节补充完善或变更调整相关要素后,可通过“直通车”直接确认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无需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预算主管部门可通过“建议书(确认书)查询”查看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二)编报时限。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应于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于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细化预算并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建议书逾期未备案的,将由管理系统自动备案。备案后如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建议书变更”中作出说明,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后重新录入。

(三)建议书变更。简化建议书变更审核环节,由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自主选择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无需主管部门审核的,可直接将变更申请发送至省财政厅。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对照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因所选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的,由预算单位承担相应法定责任。

四、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及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应在建议书“是否执行工程招投标规定”中选择“是”;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如计算机局域网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环保绿化工程等,应在建议书“是否执行工程招投标规定”中选择“否”。

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预算单位可结合项目性质特点,选择适宜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五、关于委托协议签订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建议书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预算单位逾期未录入委托协议的,管理系统将自动屏蔽录入窗口,预算单位需在“委托协议变更”中作出书面说明,并经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重新录入。

六、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

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于建议书备案后,及时在“管理系统”内完成采购需求公示。因采购需求调整变更建议书的,应于建议书变更确认后重新公示采购需求。高校、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和何种采购方式,都应于建议书备案后公示采购需求。

七、关于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的信息公开

高校、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开展相关采购活动,并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予以全面公开。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相关采购信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由预算单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

八、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一)自动导入中标(成交)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以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公告为基础信息,实行系统抓取、自动导入,预算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及金额。除高校、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外,其他自行采购项目,不予关联中标(成交)公告。

(二)合同录入逾期屏蔽。预算单位应于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录入,逾期未完成的,管理系统将屏蔽合同录入窗口,预算单位需在“合同变更”中提报书面说明,并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录入合同信息。

(三)取消合同审核环节。为强化预算单位的合同签订主体责任,发挥信息公开的监督约束作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取消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流程,由预算单位在管理系统内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并进行信息公开。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管理系统外自行设置合同审核相关事项。合同变更也无需代理机构确认。

(四)变更合同支付信息。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方便预算单位灵活调整支付比例,所有采购项目实行动态支付,即预算单位可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和资金支付进度,在管理系统“支付变更”模块中对采购合同支付比例进行动态变更调整,无需省财政厅审核。

(五)合同融资项目账户变更。对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已通过金融机构审核并由金融机构在“管理系统”内对相应政府采购合同确认的,如需将合同原银行账号变更为金融机构指定账号,可由供应商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相关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厅确认后执行。预算单位应本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助推实体经济提升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非融资项目的合同变更,仍由预算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财政厅确认。

九、关于变更代理机构

对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完成建议书备案,且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未进行项目论证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在管理系统“建议书变更”模块中提出变更申请,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调整到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十、其他要求

(一)强化预算单位内控管理。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内控机制作用,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规范流程,确保预算内要素变更和建议书审核取消后,责任行使规范到位、采购流程依法有序、采购结果高质高效。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针对巡视、审计、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部分政府采购执行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范围、限额、程序等要求,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对经查实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要求。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部分采购事项的法定时限要求,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不得随意缩短采购公告发布时限,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延长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时间及合同签订时间。

(四)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政策等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准确表述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质量等内容,明确设定各项指标的评审标准和对应分值。杜绝采购文件的指向性、倾向性和歧视性描述。

(五)增加系统实时提示功能。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有办结期限要求的关键环节,“管理系统”首页将增加实时提示和逾期警示功能,各预算单位应密切关注、及时处理。

(六)继续执行2016年部分政策。《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自主确定合同支付次数及比例、取消合同预留质保金、标识预采购资金性质以及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相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七)往年政府采购预算参照执行。对往年未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应按照《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