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缴纳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强化合同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济宁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医院字[2023]34号)、《济宁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医院字[2025]18号)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房屋出租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及房租缴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职责分工
(一)房屋出租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1.负责监督承租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包括房屋用途、维修责任、安全管理等。
2.定期开展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形成台账记录并存档备查。
3.对租金缴纳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确保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缴纳租金。
(二)资产管理处统筹职责。
1.协同房屋出租主管部门,重点核查房屋使用状态、合同租金逾期情况。
2.协同财务处核对租金到账信息,定期督促未足额缴纳租金的房屋出租主管部门。
二、租金缴纳管理要求
承租方必须认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房屋租金条款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将当期租金汇入学校财务账户,所有租金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严禁委托第三方代收或现金交易。
学校将建立公房租赁信用档案,对屡次拖欠租金或严重违约的承租方,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租赁资格;对拒不缴纳租金或整改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各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处
202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