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压实实验室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切实做好迎接现场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时间
1. 核查范围: 我校所有已备案的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二级(BSL-2)实验室。
2. 核查时间:具体核查日程将根据上级安排另行通知各实验室。
二、核查内容
各实验室须对照《指引》附件《生物安全一、二级实验室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的内容,重点围绕组织机构管理、安全管理体系与运行、环境设施、关键设备、菌(毒)种及样本管理、消毒和灭菌、废弃物处置、实验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几个方面进行精心准备。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自查自纠
各相关单位是生物安全责任主体,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人员,对照《核查表》逐项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做到立行立改、未查先改。
(二)精心组织,备齐核查资料
请各实验室提前整理并系统归档资料,确保完整、规范、可追溯,以备现场核查。
(三)积极配合,保障核查顺利进行。
核查期间,实验室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确保通讯畅通,并积极配合核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核查。
(四)抓好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切实提升我校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相关单位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