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11-28浏览:10

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准备工作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压实实验室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切实做好迎接现场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时间 

1. 核查范围: 我校所有已备案的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二级(BSL-2)实验室。

2. 核查时间:具体核查日程将根据上级安排另行通知各实验室。

二、核查内容 

各实验室须对照《指引》附件《生物安全一、二级实验室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的内容,重点围绕组织机构管理安全管理体系与运行环境设施关键设备菌(毒)种及样本管理消毒和灭菌废弃物处置实验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几个方面进行精心准备。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自查自纠

各相关单位是生物安全责任主体,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人员,对照《核查表》逐项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做到立行立改、未查先改。

(二)精心组织,备齐核查资料

请各实验室提前整理并系统归档资料,确保完整、规范、可追溯,以备现场核查。

(三)积极配合,保障核查顺利进行。

核查期间,实验室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确保通讯畅通,并积极配合核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核查。

(四)抓好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切实提升我校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相关单位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