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学校资产管理秩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鲁财资〔2022〕2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财函〔2023〕68号)和《济宁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济医院字〔2023〕136号)等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24年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及评价对象
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面向全校各部门、单位开展。
二、时间安排
本次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和绩效评价自2024年11月11日开始,清查报告、自评报告和《2024年度济宁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等材料于2024年11月30日前报资产管理处。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年度资产清查工作(11月11日-11月30日)
1.清查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
2.清查的具体内容:本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专项内容清查。
(1)基本情况清理:①各部门、单位要核实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使用方向、存放地点是否准确,按照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将固定资产准确归入到相应的院系、科室、研究所、实验室等中,做到“应归尽归、不留遗漏”。
②教职工校内转岗、退休、离职不得占用原单位资产,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对使用人进行调整。确需跨部门、单位调整的应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清查:各部门、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损失和账物差异,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见附件1-2)。
(3)专项内容清查:对台式机、笔记本、平板电脑、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进行清查,落实配置标准,做到系统账务与实际一致(见附件3)。
3.具体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11月11日-11月12日)
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2)清查阶段(11月13日-11月26日)
各部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坚持实事求是和“人、账、物”相一致的原则,认真清查核对本部门、单位资产,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切实做到以账对物、以物查账、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具体步骤为:
①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认真梳理本单位的资产,按人员打印资产明细表,仔细对照检查,做到“人、账、物”相一致。
②各部门、单位运用资产管理系统现有卡片数据,结合清点核查后的资产情况,确定每个资产卡片数据信息是否完整,要结合资产清查补充完善每个资产卡片数据信息,切实夯实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基础。
③各部门、单位对资产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写出详实情况说明和提出处理建议,向学校提交报告。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核实,报学校研究处理,并作为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学校研究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账务。
(3)上报阶段(11月27日-11月30日)
各部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工作完成后,将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见附件4)等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资产管理处。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加之近年来机构、人员变化较大,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要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专项内容的清查,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11月18日-12月13日)。
1.单位自评(11月18日-11月30日)
各部门、单位结合资产清查结果,按照《2024年度济宁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见附件5)中的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等完成自评工作,并填报《评价表》,撰写自评报告并上报,绩效评价相关支撑材料自行存档以备核查。
2.学校评价(12月2日-12月13日)
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小组,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评价表、自评报告及日常工作记录,对部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形成各部门、单位评价反馈意见和评价等级。
学校评价期间,考核小组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抽检核查,抽检比例为百分之三十。
3.反馈意见
向被抽查部门、单位书面反馈评价意见和评价等级。
4.向学校汇报
向学校汇报资产清查情况和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研究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5.整改落实
各部门、单位根据清查和反馈评价意见,认真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四、材料报送
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资产清查材料和绩效自评材料纸质版经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单位公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资产管理科(太白湖校区办公楼115室),上述材料须同时报送盖章扫描PDF版和电子版(excel、word)发送至郝敬梅OA邮箱。
说明:如果各部门、单位不存在资产闲置、盘亏盘盈等情况的也需要提交相关附件,在表格第一行填写“无”后,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工作,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制定资产清查及自评方案,认真开展清查和自评,切实做到全面、细致、彻底,确保账物相符。
(三)严肃纪律
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弭俏、郝敬梅
联系电话:3616617/667269/669520
资产管理处
2024年11月8日